臺北市私立新民小學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
112.08.28訂定
一、依據:為辦理師生遺失物管理,依民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1.培養學生優良習性,樹立誠實廉潔之風氣。
2.養成同學珍惜財物、建立簡樸良好生活習慣。
三、管轄範疇:本校校園及周邊遺失物管理。
四、作業流程:
1.師生於校園內或校園周邊拾獲遺失物得交由學生事務處生教組登記處理。
2.學生遺失物品若有可供辨識的標示或學號,由學務處主動通知學生認領。學生發現物品遺失,亦可隨時至學務處認領。
3.學務處定期於學生朝會,統一辦理全校遺失物認領活動。
4.校園內拾獲物品(財務),以及在校外拾獲物品(財物)並能確定係本校師生所有,可送交學務處生教組處理,否則應逕送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5.校外拾獲物品(財務),如能確定非本校師生所有,則提交警察單位公開招領半年,仍無人認領,學校領回後,如為物品則交與拾得人,如拾得人放棄領回,則捐贈給有需要的學生;如為現金則交與拾得人,如拾得人放棄領回,則捐贈學校做為學生急難救助之用,該現金由學務處統一管理。
6.無所有人識別資料認領處理方式如下:
(1)個人用品(個人貼身衣物、毛巾、耗損文具等):拾得相關遺失物品應送交學務處生教組,統一放置學務處遺失箱公告招領。相關個人及不堪用物品,一個月內無人認領,直接回收處理。
(2)堪用物品(文具、水壺、衣服、飾品、眼鏡等):拾得一般性遺失物品應將遺失物送交學務處生教組,統一放置學務處遺失箱公告招領。相關堪用遺失物品,一個月內無人認領,學務處整理後整理做為學生臨時需要之用或當鼓勵學生之獎品。
(3)貴重物品(皮夾及手錶、手機、相機等3C產品): 拾得貴重遺失物品應將拾得遺失物送交學務處生教組,並需填寫「遺失物招領登記表」,經承辦人核對後編號簽收由專人負責保管半年,提供學生認領,若無人認領則交與拾得人或捐贈給有需要的學生。
(4)現金:拾得現金應將拾得金錢送交學務處生教組,經承辦人核對登記後負責保管半年,若無人認領則交與拾得人,如拾得人放棄領回,則捐贈學校做為學生急難救助之用,該現金由學務處統一管理。
(5)特殊性質物品提報學校主管會議另案處理。
五、本辦法經學務處會議通過後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法條:
第八百零三條(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報告義務)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 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八百零四條(遺失物經揭示後之處理)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第八百零六條(拾得物之拍賣)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而存其價金。
第八百零七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鍾智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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